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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暂住人口,是指离常住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,到户口所在城市、乡(镇)的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人员。根据《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》规定,下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三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申报暂住登记:(1)外地来青岛市暂住的;(2)具有本市市南、市北、四方、李沧四区常住户口,在本市其他区(市)暂住的;(3)具有本市其他区(市)常住户口,在户口管辖区(街道、乡、镇)以外的其他区域暂住的。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,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。其中,住宿在旅店的,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。
2、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务工、经商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暂住人口,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,申领暂住证。申领暂住证时,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合法证件,育龄妇女须持户口所在地出具的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》,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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